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

作者:组宣部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5: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校内新媒体在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宣传、文化传播、服务师生校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打造系统化、矩阵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根据中央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指以学校、校内各二级单位和师生团体组织名义建设、认证并运行的新媒体信息平台,特指目前广泛使用的微信、微博、抖音、头条号、APP 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校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官方微博、微信、抖音和其他新媒体官方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学校各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系部为党支部书记和正职领导,职能部门为部门正职领导)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接受党委宣传部统一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及学生组织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包括师生自媒体平台),由所在二级单位统筹管理。

第四条 校园各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新媒体平台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员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宣传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学习,提高各平台运营能力。

第六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新媒体平台创建前,须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新媒体备案信息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通过方可注册。

第七条 在校师生个人的确对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有积极性、有热情想创办,并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师海华”、“海华学院”“海华”“LNHHU”等学校名称命名,传播内容涉及学校师生相关内容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实行创建人负责制,应按照新媒体平台审批流程,通过所在单位向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纳入创建人所在二级单位管理。对拒不办理报备手续的平台,须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新媒体变更(注销)备案表》。学校有权通过“品牌侵权”等维权方式投诉其注销或更名,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未经允许,任何社会个人或校外私人团体不应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师海华***”、“LNHHU***”等明显带有学校特征的专属名词命名开设新媒体平台。

第九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分级管理。每年11月份,各一级、二级新媒体公共账号建立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年审材料。三级公共账号的年审由其指导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对于未提交年审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所建平台暂停运行或注销。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并运营的账号,应按第六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10日内提交“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第十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QQ群、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群主(管理员)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各创建人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备。除此以外,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师海华***”、“LNHHU***”等学校特征专属名词命名运营,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标等相关标识作为新媒体平台标识,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组宣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指导、考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章 运行与协同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大本单位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力度,力求形成品牌。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活动、重大新闻的宣传报道,各二级新媒体平台要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工作,听从统筹安排,发挥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党委宣传部要加大对各二级新媒体的建设与优秀内容的表彰力度。

第十四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各级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应注意学校业务数据和公民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发布前须经相关业务部门和公民个人授权。

第十五条 建立网络安全处置机制。各主管单位应定期进行漏洞排查工作,对发现网络安全漏洞的,应由主办单位及时修复。对无法修复的,则应暂停运营。

第十六条 建立保密审查责任制。各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责令其停止运行或直接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学校将实行“一票否决”责令其直接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违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同,学校成立新媒体联盟,并为新媒体实际运营者建立微信群或QQ交流群等,逐步建设统一的推广、互动平台。联盟包含学校官方新媒体及所有正式注册备案的二级平台、三级平台。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任理事长单位,负责总体推进联盟的建设,按年度推选部分二级平台/三级平台担任联盟理事单位,由理事单位组成的理事会负责联盟主要事项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联盟要求,加强联动策划和沟通交流,形成宣传合力。

第四章 管理考核要求

第二十条 组宣部会同网络信息中心对校园新媒体的内容建设、信息管理、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定与监管,对于不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的新媒体平台将做出责令整改、关停整改、注销账号等处罚决定,并依据校纪校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加强对更新不及时平台的督促整改,对每年维护更新次数低于12次且平均阅读量低于200的新媒体平台做出关停整改处罚决定;对每年维护更新次数少于24次且平均阅读量低于300的新媒体平台不予年审认证;对连续6个月未进行内容更新,且在督促后仍不更新的新媒体平台,责令其关停;对存在高危漏洞的新媒体平台将直接关闭。

第二十一条 新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数据库服务器原则上应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规定报信息化中心审批,并在备案登记时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举行新媒体年度评选,并发文对新媒体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定期举行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推选和大学生网络文化节活动,对师生原创的优秀网络文化作品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各单位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情况纳入意识形态责任制和宣传思想工作年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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