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6:30 点击数: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结合《辽宁师范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在辽宁师范大学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学校党组织设置情况,研究讨论所属党支部按期换届相关工作,指导推动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和党建重点任务的落实,研究讨论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等工作,研究决定学校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走访慰问困难党员等相关事项;

5.党费、党建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6.学校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7.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文化建设工作、学生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学校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校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学校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学校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学校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校党委会会议。不是学校党委会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学校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学校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党支部书记、师生代表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学校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议题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委组织员,党委组织员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学校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涉及多名干部任免相关工作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学校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党委组织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会会议汇报,党委组织员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师生党员和群众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采取专项督查、个别访谈、巡察等方式,开展不定期检查,确保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应指派专人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等,会议记录需党委书记审阅签字,做好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制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辽师海华党发【2024】19号)同时废止。

中共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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