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在辽宁师范大学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总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有关决定,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有力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党总支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一般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党员人数超过80人,不足100人的或党员人数超过30人,不足50人的,如工作上确实需要,经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但要从严掌握。
第六条 党总支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新一届委员会一般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党委批准。
第七条 党总支设书记、副书记。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密和青年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纪检委员一般由副书记兼任。
第八条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党委批准。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以直接任免或调动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
第九条 党总支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党委批准。
第十条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校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将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负责学校的统战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做好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 组成人员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党总支组成人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工作的组织者、宣传者和执行者,应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道德品质高尚。以“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热爱党务工作。熟练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能够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结合实际抓好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示范引领作用。
(四)推动工作有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时俱进、锐意进取。能够激发广大师生党员的创造力,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保障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效落实。
第四章 组成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党总支书记岗位职责:
(一)在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学校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传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各项决定和部署,研究制定党总支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主持党总支有关会议,研究相关议题并做出决定。
(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参与讨论和决定学校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带头联系党支部、讲党课、听思政课,带头与错误思想作斗争,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主动关心、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群众。
(四)统筹规划党员发展,负责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坚决抵制“四风”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建设。
(五)定期研究工会和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作用。
(六)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七)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岗位职责:
(一)在党委及党总支领导下,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对其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分管学生工作,其岗位职责还包括: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学风建设,规划学生各项教育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指示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学生管理制度。
3.认真抓好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组织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抓好学生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等工作。
4.负责学生评先评优及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负责学生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初审工作。
5.加强学生思政干部、辅导员和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学生工作理论研究。
6.深入学生了解情况,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定期分析研判学生思想动态。
7.领导团委、学生会工作,指导团委、学生会开展活动。
8.负责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新生入学教育及军训等工作。
(三)完成党委和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党总支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党总支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党总支过好组织生活。协助书记积极做好党总支的换届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协助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工作,组织评选优秀党员。
(三)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程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拟定发展工作计划,办理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手续。
(四)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做好党内统计。
(五)完成党委和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党总支宣传委员岗位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学校有关政策、规定。
(二)协助做好党总支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教育计划,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做好师德师风、学风班风教育,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并加以宣传。
(四)协调同级群团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完成党委和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党总支纪检委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党总支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党委和纪委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二)检查监督党员执行党章党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向党委和纪委汇报和反映学校的党风、党纪情况。
(五)完成党委和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其他委员岗位职责由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辽宁师范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履行好工作职责,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校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十九条 按照《中共辽宁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谈心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日制度、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经常性提醒和批评制度。
第二十条 按照《辽宁师范大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做好组织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统战工作和领导群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组织党员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使用和管理好学校下拨的党建经费,为学校开展党建工作和党建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组宣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