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作者:组宣部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5: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育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在广大教工和青年学生中,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凡是年满十八岁的教工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人应为学校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员或辅导员等。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一)了解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二)了解本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三)了解本人的现实思想情况;

(四)对本人提出要求和努力方向。谈话内容要进行及时整理,形成谈话记录,并签字存档。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至少要经过半年以上的考察,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学生党支部每年可集中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研究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支部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做好跟踪考察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填写考察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参加由学校党总支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校党总支应当按照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管理办法和教学大纲,制定入党培训班教学计划,上报党委组织部、党校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不少于24学时。培训结束后,学校党总支组织入党积极分子统一参加党校培训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核发党校结业证书。没有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结业证书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至少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汇报要结合自身学习、工作、生活实际,实事求是,言之有物。党支部应当认真听取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对入党积极分子书面思想汇报应当进行审阅。

第十二条 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评议。党支部可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和培养考察时间等情况,作出“列为发展对象”、“继续考察”、“暂停考察”、“取消资格”等结论,并及时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考察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

(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政治表现;

(三)入党动机;

(四)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

(五)工作学习等现实表现;

(六)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和档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团推优表、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校结业证书。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手续齐全并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者,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程序:

(一)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详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情况,可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会、民主测评会等方式进行;

(二)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支部委员会将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三)党委审查备案。党支部整理好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备案。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发展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要慎重处理。一般情况下,党委应当先同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当加强对发展对象的教育,通过集中授课、理论自学、社会实践、研讨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发展对象的政治理论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六条 党委备案同意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启动政审、公示、培训等工作,列为发展对象时间为党委备案同意时间。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等相关内容;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在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三)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四)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要求本人撰写书面自传材料,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一般由学校党总支开具。

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没有工作单位或工作流动性较强的,可由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党支部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政治审查情况报告》。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参加由党委组织部、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考核合格,核发结业证书。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应当注明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

党组织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坚持发展;对需要继续培养和考察的,应当暂缓发展;对问题比较严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及其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送上级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入党材料等进行审查。主要看上报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看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现实表现是否突出;对发展对象的政审情况是否清楚;党支部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程序是否规范。

党委预审通过后,形成《预审意见》,党委组织部备案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将《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应当将预审意见粘贴在党支部记录本中。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在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通过时间为预备党员入党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向党委报送审批请示。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一)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二)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三)表决结果;

(四)通过决议的日期;

(五)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

(二)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三)思想觉悟和政治上成熟的程度;

(四)工作态度和表现;

(五)对党的基本知识理解和掌握情况;

(六)对自己不足的认识和今后的改进打算。

谈话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有效。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应当放在预备期内,且在党委批准后及时进行。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为预备党员确定联系人,联系人一般是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要及时将教育和考察情况写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每季度至少书面汇报一次。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一般应当在预备期满前一周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由本人手写。转正申请书要实事求是,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内容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的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要通过个别访谈、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三)进行公示。党支部应当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在充分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转正前公示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审查会议,听取联系人关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汇报,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支部一般应当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六)报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二)联系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对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预备期的主要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会、实到会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三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意见时,应当集体讨论、逐个表决。将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党龄的起算时间。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通过预备期考察,如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一般掌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入党时有某种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并决心按照标准去做的;

(二)入党时基本符合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并有决心改正错误的;

(四)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应当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收集、整理,保证档案材料齐全,交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组宣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组织要重视在一线教师和少数民族学生中发展党员,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四十二条 党总支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加强党支部建设,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加强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和组织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党总支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个工作环节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人员遗漏、程序缺失、审批延误、材料丢失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中发展党员的对象为学校正式教工和全日制学生。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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