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加强党员管理教育的具体规定

作者:组宣部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5:10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员意识,保证每个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置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保证党员的先进性。根据中组部和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现对我校已实施的党内目标管理中,党员管理教育部分的有关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以便于各单位在执行中更好地操作,现规定如下:

一、根据党章要求,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凡无正当理由,一个月违反上述规定者,所在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找其谈话,批评教育;连续二个月违反上述规定者,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向党总支汇报,由党总支书记或组织委员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违反上述规定者,所在党组织要立即向组织部反映情况,研究处理措施;超过六个月的,则按党章规定,予以除名。

经组织同意在外工作或学习的党员,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或地方)的党组织;时间在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由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负责安排参加党的有关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关系,按时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殁思想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二、正常情况下党员调动工作时,党员组织关系随人事关系变动而变动,经人事部门同意调出的党员,在办理人事关系后,要尽快办理党的组织关系。凡人事关系调走,党的关系没有转走的,将按在籍党员进行管理。违背有关规定的,按章处理。对于辞职的党员,党的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所在地的街道党组织。

三、公派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除派出单位有特殊要求外,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按期回国后,本人应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到,党组织通过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其在国外期间确无违纪行为的,原单位党组织可直接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并补交党费。

因私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党的组织关系,从出国、出境之日起,停止其组织生活,停收党费。对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出境后,应停止其党籍。出国、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校党委审查证明其在国外、境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经过了解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好,具备正式党员条件,可以按期转正,并补交党费。

四、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在党员管理和教育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职责。对于上述各项要求应及时向党员进行传达,做到人人皆知。对发展的新党员,党组织谈话时,要将此规定做为重要教育内容之一。本单位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有关领导应主动地做工作,并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凡因为工作原因,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视情节追查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单位党组织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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