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强化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支部直接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辽宁师范大学党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坚持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有利于密切联系服务师生、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党支部人数一般不应超过30人,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划分党小组。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设立党支部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学校的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内设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机构设置,科研单位的教职工党支部一般单独设置,也可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等灵活设置;机关、直属单位及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按照年级、班级、专业设置,探索依托课题组、实验室、社团组织或学生公寓等建立党支部;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一般应本着便于联系离退休同志和方便支部开展工作的原则灵活设置。对于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的党员,具备条件的应灵活设置临时党支部。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设3名或者5名,最多不超过7名。由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可以兼任。委员应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务实担当、廉洁公正、具有较强奉献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九条 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兼任,其中专业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组织员或教师党员担任,也可选拔优秀学生党员担任。
第十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坚持按期换届,认真做好按期换届工作。党委一般应在党支部任期届满前,提醒党支部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党支部一般应提前向党委书面报送换届请示。换届选出的新一届支部委员会要报党委批准并备案。支部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选。
第三章 党支部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教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着力提升支部的政治领导力。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在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发挥好政治把关作用。
(二)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不忘初心,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四)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基本制度,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好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引导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潜心教书育人,做好管理服务。用好网络新媒体,努力探索支部建设、支部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可根据实际,灵活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离退休党员牢记党员身份、充分发挥余热,积极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五)充分发挥党支部的组织优势、组织力量,做好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工作,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的意见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早选、早育,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七)建立健全党内关怀激励帮扶机制和联系服务师生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党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活动。注重选树党员先进典型,发挥榜样激励和示范带动作用。
(八)加强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积极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教育党员和师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促进学生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等知识,教育引导党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认真执行“三会一课”等基本组织生活制度,结合专业学习、科研活动、创新创业等加强对学生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学生党员民主权利。
(四)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开展学生党建创新活动,积极参与“校园先锋工程”,用好网络新媒体,努力探索支部建设、支部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
(五)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把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对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上,将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把入党动机端正、理想信念坚定、学业成绩优秀、创新实践能力强、在学生中威信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的优秀学生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
(六)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诉求,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定,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及时将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按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规范、活动经常、档案齐备、作用突出”的要求,做好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提高支部的组织力、战斗力。
(三)紧密结合支部党员实际,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带领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全体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与支委会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党员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四条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不设副书记的党支部,书记不在时,由书记指定一名支委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以及统战、青年等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协助党支部书记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协助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工作,组织评选优秀党员。
3.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程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拟定发展工作计划,办理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手续。
4.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做好党内统计。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学校有关政策、规定。
2.协助做好支部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教育计划,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做好师德师风、学风班风教育,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并加以宣传。
4.协调同级群团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党委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检查监督党员执行党章党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向党委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支部的党风、党纪情况。
其他党支部委员按照分工,由支委会研究具体工作职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凡属党支部研究的重大问题,党支部均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少数个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共辽宁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谈心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日制度、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经常性提醒和批评制度。
第十八条 教师、学生、机关、教辅单位(后勤、图书馆等)党支部应按照不同特点,分别对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不断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组织党员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根据《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建经费,为党支部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