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全省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指导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着力解决基层组织生活不严格,对基层党的组织生活指导不够有力、压力传导不够到位、质量要求不够高等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三条 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地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持续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把党的组织生活与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结合起来,创新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形式、途径办法,让党员在党的组织生活的熔炉中接受锻炼、增强党性。
(三)坚持严格标准,严肃规范。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完善规定、优化程序,维护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权威性,在党的组织生活领域更好地落实依规治党。
(四)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抓住“关键少数”,推动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制度,模范参加各项党的组织生活。
(五)坚持严明纪律,突出战斗性。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把每个党组织都建设成为激浊扬清的战斗堡垒,使每个党员都成为扶正祛邪的战斗员。
第二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四条 落实“三会一课 ”制度。
(一)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不设党小组的支部至少每月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发展党员、进行党内选举、表彰和处分党员、听取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讨论和确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党小组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交流,听取党员思想工作汇报,讨论党务工作事项,研究执行支部决定和工作任务的具体办法。
(三)党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研究提出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任务和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具体措施,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讨论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四)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上1次党课,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在所在党支部或联系点党组织上1次党课。
(五)党员每年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支部书记和支委会成员每年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56学时。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校级以上党委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其中,参加“三会一课”、经学校党委认定的网络学习时间计入学时。
第五条 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主题。学校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剖析整改。如有特殊需要,领导班子应按照上级安排的主题,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并整改落实。
(二)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上级党组织作出安排。围绕解决党性党风党纪、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要先行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摆支部班子及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清单,在此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通报支部委员会对照检查情况,并组织党员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民主评议;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可直接召开党员大会。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要委派专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二)基层党组织要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等方式,有组织地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党支部书记每半年与所在支部的党员谈心不少于1次。对外出流动党员,采取电话沟通等途径,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上门谈心,主动关怀,扶贫帮困。
(三)除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外,党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党组织可以安排与其进行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了解情况,明确规定,提出要求:在干部职务、岗位调整变化,党员发展、评优评奖时;在个人或家庭遇到重大变故,思想情绪波动较大时;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收到群众举报,反映问题情节轻微或经查属实但未构成违纪的;民主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因其他原因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解释等情况时。
(四)谈心谈话应注意时机氛围,掌握分寸,营造平等交流、畅所欲言的氛围。谈心谈话对象应珍惜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实事求是地汇报思想、反映情况、说明问题。谈心谈话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注意为其保密,严禁随意泄露给他人。谈心谈话要把握方式方法。做到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谈心谈话过程中相互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应从团结的意愿出发,有理有据、公平信服。不得压制批评,更不能打击报复。谈心谈话应把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和加强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一般结合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进行。党员一般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
(二)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分党小组进行。党支部应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
(三)党支部综合民主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党员评议等次。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党支部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表扬。对学校表彰的优秀党员,一般应从党支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中产生。对评为合格等次党员,引导其向优秀党员学习,不断提升自己。
对评为基本合格等次党员,党支部书记要与其谈话,严肃指出不足,帮助改正缺点。对评为不合格等次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其表现和态度,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置。
第八条 落实党日制度。
(一)学校党委将每月最后一周周三(如遇放假等提前至前一周周三或其他合适时间)作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日”,用于开展组织生活、进行党的教育、召开党的会议、处理党务工作、开展党员志愿服务、党员交纳党费。
(二)为充分保证党日活动的时间和质量,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原则上在“党日”下午不集中安排课程。
(三)党日一般由各学校党委在每月初作出安排,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
(四)学校各级党组织要突出党日活动的政治性,根据教工、学生、机关、后勤等不同党组织功能定位,指导帮助党支部确定党日主题,策划设计组织生活“菜单”,确保“党日”活动实效性。
第九条 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积极参加学习讨论,汇报思想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二)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党的活动,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提前通知党员领导干部做好准备,按时参加。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要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
第十条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一)普通党员一般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1次自己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
(二)基层党组织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年党支部委员会要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或组织生活会报告年度工作,包括本年度完成工作任务和支部建设、上年度组织生活会整改落实等情况,接受党员评议。
(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落实经常性提醒和批评制度。
(一)基层党组织要对不经常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不认真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党员意识和党的意识淡化、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党员,及时进行提醒和帮助。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遇到重要问题或普遍性问题需要集体批评和自我批评时,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把事情说清楚、谈透彻,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批评中进步,使党内生活更加健全、更加健康。
第三章 对基层开展组织生活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基层联系点。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1个二级单位和1个基层党支部,指导联系基层党支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组织生活。学校正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为所联系基层党支部上1次党课。
第十三条 完善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一)将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情况纳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年度党建工作管理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情况的量化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实现学校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每年年底,基层党支部书记要向学校党委述职,学校党委书记向上级党委述职。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后,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作出综合评价,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用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为“好”的,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评价为“一般”“差”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分类指导。
学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要根据《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指南》,区分教师、学生、机关和后勤四个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党组织和不同群体党员实际,对“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的内容安排、活动方式、保障措施等分类提出具体要求,注重突出各自特点和差异进行分类指导,让基层党组织好操作、能落实、可检查,让党员愿参加、受教育、有收获。
第十五条 开展基层党务工作者定期培训。
党委组织部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以提升素质、增强本领为目标,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和组织员的培训。要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积极探索以组织调训、校内轮训和网络培训为核心的多元化、立体化党务工作队伍教育培训体系,通过专家讲学、分类导学、经验研讨、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效果。
第十六条 督查与问责。
(一)学校党委采取多种形式的调研督查,对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规范、组织生活质量不高等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对基层党组织在开展组织生活方面的一些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适时示范推广。
(二)学校党委对所辖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组织生活制度落实落细。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帮助,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组织生活纪律。
(一)严禁以组织生活为名外出游山玩水,确需到大连市外开展活动的,须报党委组织部同意。
(二)严禁借组织活动之机,发放各类补贴或者纪念品、组织高消费活动,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娱乐化、庸俗化。
(三)严禁随意丢弃党徽党旗。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各项规定使用管理党徽党旗。
(四)严禁在组织生活中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要注意开展组织生活的形式、内容,不能给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增加负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