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作者: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4:5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规范党建经费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建经费是指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建专项经费和学校预算安排的党建经费。

第三条 党建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和各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费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备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6.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7.开展党建宣传等日常党建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对党建经费集中管理,每年度按规定额度划拨党建经费。

第五条 党建经费的使用须经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组织一次党建活动需要支出党建经费超过5000元的,要先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再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使用党建经费购买开展党建活动所需的设备设施或修缮、新建党建活动场所,须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审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施工。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党建经费使用的第一负责人,党建经费报销须经手人、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和学校党委书记签字。

第七条 各党支部凭报销票据到财务处进行报销,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报销结算。

第八条 党建经费报销票据符合财务规定。

第三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党建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会务(会议)费、培训费、印刷(复印)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大连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书籍、培训资料和订阅党刊党报的费用。

8.门票费是指为了教育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观党员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购买门票的费用。

9.会务(会议)费是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各种学习培训交流等会议,所缴纳的会务(会议)费。

10.培训费是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等,所缴纳的费用。

11.印刷(复印)费是指印制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费用。

12.其他费用是指未包含在上述范围内,用于表彰先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备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开展日常党建工作产生的费用(如:制作条幅、宣传板的费用;购买党徽、党旗、党员标志徽章、本、笔、耗材等)。

第十条 党建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执行《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党建活动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不再给予个人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在市地级城市就餐,人均每天餐费不超过100元;在县级城市就餐,人均每天餐费不超过80元;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4.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会务(会议)费、培训费、印刷(复印)费和其他费用据实报销。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各党支部组织党建集体活动一般应在省内进行,原则上每年在大连市外开展的党建集体活动不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建经费,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党支部应当将党建经费支出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组织部、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党支部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纪委、组织部、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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