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校工作条例

作者:组宣部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5: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党校的改革和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入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阵地。

第二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高校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结合高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高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项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力争取得新成果,提高培训水平,为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高校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四条 在校党校的基础上,各院(系)应建立分校。

第五条 校党校校长由党总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按同级党总支部门正职干部选配。分校校长由院(系)直属支部书记兼任。

第六条 校党校与院(系)分党校的工作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校党校对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分党校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分党校的科研和其他工作给予指导。

第七条 校党总支对党校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进行全面领导。一是围绕全党工作的大局,全校工作的重心,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二是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三是加强党校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四是加强党校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五是确保和改善党校的办学条件。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八条 校党校侧重于抓好中层以下(含中层)党政干部的理论培训学习、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学习、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学习、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学习和学生预备党员的培训学习。分党校主要侧重于抓好一般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培训学习。

第九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教学布局应当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着眼于提高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和执政本领,以掌握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全局观念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可以开设体现学校特色的教学课程。

第十条 党校教学应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党校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党校的主体班次都应当设置党性教育课程,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20%,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改革创新,灵活多样,做到长班与短班相结合,脱产与半脱产或不脱产学习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外自学相结合,抽象教学与形象电化教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方法要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着力提高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紧密联系学员的思想实际,紧密联系国内外重大事件的实际,紧密联系改革开放的实际,紧密联系我校教育改革和全局工作的实际。

第十三条 党校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探索教学规律,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高校党校教学体制和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深入党校听课或讲课、参加座谈会和重要问题的研讨。

第十五条 党校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党总支和行政领导要给予大力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到培训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手段多样化,使培训有计划、教学有安排、管理有制度、工作有考核。以加强教学管理为中心,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评估体系。

第十七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训目标的重要环节。从严抓好学员管理,建立严格的学员管理和考核制度,对学员的学习情况、党性修养、遵守纪律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给予结业,不合格者不予结业。考核结果送党委组织部和学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学员是干部的,作为干部任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是预备党员或发展对象的,作为转正和入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这支队伍以兼职为主。可以聘请校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在党校的教学工作量要累计加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之中,并给予一定的讲课酬金。

第二十条 党总支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专兼职教师。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班、研讨班,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几种素质: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具有探索、研究理论领域和解决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能够虚心学习,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党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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