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不仅是经济上资助党,更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因此,各党支部要教育党员领会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地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为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一)交纳党费的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人员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上者,交纳1.5%。
2、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一次性补发的工资,应按规定的比例,从补发的月份起补交党费。以调整工资后的月工资额为基数,按比例计算出每月应交党费金额,然后减去党员调资前每月交纳党费的金额,所得之差即为每月补交的党费。
4、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三)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人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上级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该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注意节约,预防超支,反对浪费。
(二)根据上级组织部规定,学校月收缴党费总额(不包括离退党员党费)的60%上缴市委组织部,20%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掌握使用,20%返还各党总支。
(三)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四)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五)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实行党费管理人负责制,分设会计、出纳。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费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各级党组织都要安排专人收缴党费。党支部要填写《党员缴纳党费表》一式两份,党总支 、党支部各保存一份,党总支要求填写《月份党费统计表》,一式两份,交校党委组织部一份,本单位存留一份。每月15日前,各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员应将收缴的党费如数上缴校党委组织部。
(三)校党委组织部在校内银行设党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各级党组织和任何人不得侵占党费、滥用党费。学校将离退休党费按50%比例留成后,在党费专账中设立单独科目,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部门作专题说明。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代会期间党委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代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五)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对于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