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党政办、组宣部、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下设办公室,党总支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组宣部。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总支书记、校长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每年专题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学生廉洁教育,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行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防治腐败。
(四)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做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工作。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健全组织、人事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组织、督促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专题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大问题。
(七)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除第七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监督检查分管单位及其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发现分管单位违法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
(三)定期听取分管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四)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有关任务分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根据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规定。
(四)研究分析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注重抓好违法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单位存在的廉政问题要及时解决,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和校纪委。支持和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三重一大”制度,按决策程序办事;参照校务公开要求落实本单位政务公开。
(六)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单位负责人每年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书面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八)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订《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结合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一并进行。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落实。对严重违反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校党总支常委会应将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党总支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违反职责行为的组织处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单位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和所管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四)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然制定了计划、分解下达了责任目标而没有组织实施的;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虽然制定了而不予督促落实的;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七)不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资格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八)其它违反职责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职责行为的组织处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分别给予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部署、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安排落实,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组织检查考核,不督促落实的;
(三)对师生员工的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不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不检查或者不纠正廉洁从政中存在的问题的;
(五)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条件选拔任用干部的;
(六)其它违反职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纪律处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上述条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或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第一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附件: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教育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将廉政建设提上个人工作日程,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抓早抓小,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根据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职责权限,组织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管好自己的班子成员,管好家属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内容,并报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本《责任书》一份保存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由个人保存,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与任职期限相同。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风廉政 单位:
建设领导小组(盖章、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