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作者:组宣部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5:16 点击数: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党政干部

保持廉洁的规定

为进一步端正党风,促进我校各项改革的健康发展,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党政干部特别是副处级以上干部自觉保持廉洁做以下规定: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严守党纪政纪,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或职权影响为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房舍与土地等。

三、不准利用所掌管的权利搞权钱交易,接受贿赂,收受下级单位送的“红包”;不准在正常业务中滥收费,为个人和小集团谋取好处;不准到下属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经济交往中收受的回扣,必须如数交公。

四、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接受或赠送礼金、有证券或贵重礼品,在不便拒绝的情况下,应将贵重礼品交公。

五、不准以各种名义搞公费旅游,不准在国内公务接待中用公款大吃大喝,正常接待要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六、不准以任何借口超标准占有家属住宅,不准用公款或让与本人、本部门有工作关系的单位、个人出资为自己装修住房。

七、不准在招生、毕业生分配、学生处分等工作中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或礼金;不准在这些工作中违反政策,对一些人给予特殊照顾。

八、不准在人事调配、评定职称、干部任用工作中以权谋私;不准封官许愿或向组织伸手要官,送礼谋官,在用人上要实行回避制度。

九、不准未经学校批准,将学校的土地、房屋、设备向外单位或个人出租、转让或联合办学和各种经济实体等;不准未经学校批准,将学校资金向外单位转借、贷款;不准将应上缴学校的资金隐瞒存入其他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十、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断使我校端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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